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咸宁市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陆水、富水、高桥河、淦河、斧头湖、黄盖湖、西凉湖等主要河湖库及流域内重点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考核管理。纳入考核的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包括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和重点市控断面。具体考核断面(点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控制单元分别制定达标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不能稳定达标的省控、市控断面参照国控断面制定相应的达标方案。
第四条地表水水环境质量保护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第五条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定考核目标要求。
第六条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国控、省控断面(点位)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水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其他考核断面(点位)的设置、水质监测和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第八条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点位),采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点位)当月水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站因故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采样时,采用人工监测。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点位),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人工监测。
第九条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监测断面(点位)全部指标达到考核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
第十条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质考核结果与重点建设项目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挂钩。年度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为不达标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流域范围(或者断面控制单元)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总量替代。总量替代项目原则上来源于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上游。
建设项目所需的水污染物排放替代量和总量替代项目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者总量批复文件中明确,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投产前,总量替代项目必须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建立陆水、斧头湖和西凉湖等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考核的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水质监测结果按月进行通报;对超标或者存在超标风险的实施预警,对连续预警的断面(点位),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工作约谈。对未能完成国家和省年度考核目标的县(市、区),依据《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地表水重点断面(点位)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考核断面(点位)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全市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的地方,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追责问责。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咸宁市跨界断面和重点河湖库水质考核表
附件
咸宁市跨界断面和重点河湖库水质考核表
序号 | 被考核县市区 | 水体名称 | 断面名称 | 属性 | 断面类别 | 水质目标类别 |
1 | 咸安区 | 淦河 | 马桥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Ⅱ |
2 | 淦河 | 西河桥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Ⅲ | |
3 | 淦河 | 窑嘴大桥 | 考核断面 | “十四五” 调整国控 | Ⅲ | |
4 | 高桥河 | 龙潭村 | 考核断面 | 跨界(“十四五”新增国控) | Ⅲ | |
5 | 斧头湖 | 咸安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Ⅱ | |
6 | 西凉湖 | 咸安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Ⅲ | |
7 | 南川水库 | 水域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Ⅱ | |
8 | 四门楼水库 | 水域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Ⅱ | |
9 | 赤壁市 | 陆水 | 陆溪口 | 考核断面 | 跨界(国控) | Ⅲ |
10 | 陆水 | 黄龙渡口 | 考核断面 | 省控(“十四五”新增国控) | Ⅲ | |
11 | 西凉湖 | 赤壁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Ⅲ | |
12 | 黄盖湖 | 湖北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省控(“十四五”新增国控) | Ⅲ | |
13 | 陆水水库 | 蒲纺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Ⅱ | |
14 | 陆水水库 | 主坝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Ⅱ | |
15 | 陆水水库 | 猪婆湖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Ⅱ | |
16 | 陆水水库 | 副坝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Ⅱ | |
17 | 嘉鱼县 | 斧头湖 | 咸宁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国控 | Ⅱ |
18 | 西凉湖 | 嘉鱼县 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省控 | Ⅲ | |
19 | 三湖连江 | 白湖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0 | 三湖连江 | 小湖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1 | 三湖连江 | 梅澥湖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2 | 大岩湖 | 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3 | 蜜泉湖 | 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4 | 长江 | 纱帽(右) | 考核断面 | 跨界(“十四五”新增国控) | Ⅲ | |
25 | 通城县 | 陆水 | 宝塔纸业下游谌家桥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Ⅲ |
26 | 陆水 | 隽水河大桥下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Ⅲ | |
27 | 陆水 | 石矶头大桥上 | 考核断面 | 市控(“十四五”新增国控) | Ⅲ | |
28 | 百丈潭水库 | 库心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29 | 崇阳县 | 青山水库 | 水域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30 | 陆水 | 浮溪桥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Ⅲ | |
31 | 陆水 | 洪下水文站 | 考核断面 | 国控 | Ⅲ | |
32 | 陆水 | 106大桥下 | 考核断面 | 市控 | Ⅲ | |
33 | 通山县 | 富水水库 | 库心 | 考核点位 | 国控 | Ⅲ |
34 | 富水水库 | 大坝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35 | 云中湖 | 水域湖心 | 考核点位 | 市控 | Ⅲ | |
36 | 厦铺河 | 沈家段 | 考核断面 | “十四五” 新增国控 | Ⅲ | |
37 | 隧洞河 | 隧洞村 | 考核断面 | “十四五” 新增国控 | Ⅲ | |
38 | 富水 | 富水镇 | 考核断面 | 跨界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