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审批改革,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类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共分四个阶段,分别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四条本阶段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4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研究、区域评估、林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国有土地收储收回等项目策划生成后进入的第一个审批阶段。
第五条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按“项目建议书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串联进行,其他事项并联进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市本级单位审批时限22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市发改委:
(1)项目单位在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提交项目审批申请后,由市发改委负责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并生成项目代码。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以内。
(2)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以内(委托评估5个工作日、批复3个工作日)。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代码,在项目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开展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完成时限:13个工作日以内。
(2)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政府投资项目在选址环节即启动项目供地。
完成时限:与市发改委可研报告批复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不含划拨供地公示时间)。
(3)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
(4)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节需明确项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部分,需提出处理意见。
完成时限: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提供。
3.市林业局:
(1)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节需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明确项目是否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是否涉及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并提出处理意见。
完成时限:在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提供。
(2)项目如需办理使用林业许可,市林业局按规定向省林业局进行林地报批,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15个工作日以内)。
第三章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第七条本阶段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3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二个审批阶段。
第八条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审核→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串联进行,其他事项并联进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本级单位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项目设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设计方案修改、公示时间)。
2.市发改委: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15个工作日以内)。
3.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安全、人防、环保、消防、水利、航道、交通、经信、交警、电力、林业和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对应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完成时限:在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出具前提供。
第四章施工许可阶段
第十条本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及确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个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三个审批阶段。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阶段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串联进行,其他项目并联进行。施工许可阶段,市本级单位审批时限6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安全、抗震等要求,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人防、消防),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审查白蚁预防方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依据规划审批方案及规划许可证办理拆改迁供水设施审核。
完成时限:6个工作日以内(其中,施工图审核确认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办理3个工作日)。
2.市公安局:根据施工图审查情况核实技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和影响交通畅通。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3个工作日以内)。
3.市城管执法委:根据规划审批方案及规划许可证办理改变绿地许可与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审批。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5个工作日以内)。
4.市财政局:根据施工图及预算组织财评。项目是否进行财评依据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本阶段主要包括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第四个审批阶段。
联合竣工验收包括对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和土地复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人防验收、技防验收、绿化配套验收、竣工质量验收监督和档案验收等。
竣工验收备案是对竣工验收结果进行备案。
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工作一并开展、一并完成,为方便项目保质期管理,项目质保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同步踏勘,根据验收结果同步核发验收意见。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完成专项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方可提出联合验收申请。400万以下建设项目或无需办理施工许可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综合验收并备案。竣工验收阶段,市本级单位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本阶段职责分工:
(一)牵头部门。
市住建局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各事项办理的业务指导、跟踪、协调、督办等工作。若项目涉及安全、环境等要求,向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二)审批责任部门。
1.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根据审批通过的人防施工图现场核实是否符合人防设计要求,出具人防验收意见。根据施工图审查情况核实消防、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备案要求,除验收资料外其他档案是否已归集整理到位,工程款结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由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市政公用设施已实现接入,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并对各部门意见汇总备案。
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以内。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竣工测量报告、现场核实规划条件及检查核验项目建设情况,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3.市公安局:根据现场核实技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4.市城管执法委:根据竣工测量报告及现场核实绿地率及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5.市水利和湖泊局: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备案。
完成时限:同步办理(6个工作日以内)。
第六章审批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各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模式运作。
(一)按照审批阶段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批阶段分别通过对应的综合窗口申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任务发送至各部门审批平台,纸质申报资料转相应审批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牵头部门引导项目业主在相关业务系统申报。
(二)各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具审批文件、书面意见。
(三)各部门审批文件、书面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即时上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四)各部门审批文件由综合窗口统一发件。
第十七条 协调服务机制
(一)设置咨询服务窗口。各阶段牵头部门和其他审批责任部门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为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本阶段各个审批事项办理协调、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审批责任部门快速处理机制。对审批中遇到的问题,项目业主应首先申请该事项审批责任部门协调,审批责任部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应急项目和需要协商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召集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各审批责任部门及参与协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快速落实协调意见,采取容缺审批即时办结。
第十八条工作保障机制
(一)设立工作专班,由牵头部门分管同志负责,各审批责任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各审批责任部门建立内部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将责任落实到职能科室和责任人。
(三)建立审批事项超时默认机制。对应出具审批文件和意见的,各审批责任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超时不提交的视同认可该审批事项,直接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并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促限时补充。
(四)共享审批结果。各审批责任部门在平台及时公布审批进度、数据和结果。
(五)市重点投资项目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每季度对前期审批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结果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送市考评办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重点投资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