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项目继续实行“零收费”的补充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工业崛起,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工业项目继续实行“零收费”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5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5年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企业登记和建设环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费(含变更、更正、异议)、不动产登记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需上缴省级及以上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承担并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等有关规定,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我市取消工业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优惠政策,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上述项目如符合现行人防法规规定的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之一,且依法报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对符合政策依法可以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