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2386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横沟桥镇孙田村、孙祠村,总面积14.8666公顷、其中农用地14.0744公顷(含耕地0.1094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579.7960 |
263.4275 |
316.1130 |
0.2555 |
具体协商 |
孙祠村 |
534.5241 |
242.9655 |
291.5586 |
0.0000 |
具体协商 |
孙田村 |
45.2719 |
20.4620 |
24.5544 |
0.2555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