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028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1月25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温泉办事处肖桥村、泉塘村,浮山办事处杨下村,马桥镇金桥村土地面积22.3548公顷(含集体土地18.7674公顷,国有土地3.5874公顷),其中农用地18.5174公顷(含耕地7.7277公顷),建设用地3.8374公顷(含国有土地3.5874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1319.4049 |
526.8231 |
772.4391 |
20.1427 |
具体协商 |
肖桥村 |
856.2467 |
336.8235 |
505.2353 |
14.1879 |
具体协商 |
泉塘村 |
90.5352 |
36.2141 |
54.3211 |
0.0000 |
具体协商 |
杨下村 |
345.4417 |
141.7002 |
198.3803 |
5.3612 |
具体协商 |
金桥村 |
27.1813 |
12.0853 |
14.5024 |
0.5936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252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