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238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16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温泉办事处温泉村、肖桥村,马桥镇潜山村集体土地面积1.3323公顷、其中农用地1.1706公顷、建设用地0.1617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72.5281 |
30.0377 |
42.4904 |
0 |
具体协商 |
肖桥村 |
8.6098 |
3.4439 |
5.1659 |
0 |
具体协商 |
温泉村 |
45.1004 |
18.0402 |
27.0602 |
0 |
具体协商 |
潜山村 |
18.8179 |
8.5536 |
10.2643 |
0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