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703号
3、批准时间:2015年8月20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官埠桥镇泉湖村、张公庙村集体土地33.7450公顷,其中农用地33.6936公顷(含耕地9.7009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1422.7625 |
636.4118 |
763.6942 |
22.6565 |
具体协商 |
泉湖村 |
1357.3314 |
606.6704 |
728.0045 |
22.6565 |
|
张公庙村 |
65.4311 |
29.7414 |
35.6897 |
0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42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