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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703

3、批准时间:2015820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官埠桥镇泉湖村、张公庙村集体土地33.7450公顷,其中农用地33.6936公顷(含耕地9.7009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1422.7625

636.4118

763.6942

22.6565

具体协商

泉湖村

1357.3314

606.6704

728.0045

22.6565

 

张公庙村

65.4311

29.7414

35.6897

0

具体协商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42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0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