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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237

  3、批准时间:20151216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浮山办事处杨下村集体土地9.9707公顷,其中农用地9.9327公顷(耕地2.2765公顷),建设用地0.0382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483.0202

198.9065

278.4691

5.6446

具体协商

杨下村

483.0202

198.9065

278.4691

5.6446

具体协商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86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