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2385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温泉办事处肖桥村,浮山办事处杨下村,官埠桥镇甘鲁村、马桥镇樊塘村土地面积8.82618公顷,其中农用地6.4780公顷(含耕地1.2989公顷),建设用地2.3481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470.0864 |
194.8524 |
272.0134 |
3.2206 |
具体协商 |
肖桥村 |
176.1952 |
70.4781 |
105.7171 |
0.0000 |
具体协商 |
杨下村 |
207.7883 |
85.2366 |
119.3311 |
3.2206 |
具体协商 |
甘鲁村 |
59.2570 |
26.9350 |
32.3220 |
0.0000 |
具体协商 |
樊塘村 |
26.8459 |
12.2027 |
14.6432 |
0.0000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59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