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2396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余佐村,总面积20.3821公顷、其中农用地17.6040公顷(含耕地7.8485公顷)、建设用地2.7688公顷,未利用地0.0093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971.1616 |
432.8893 |
519.4673 |
18.8050 |
具体协商 |
余佐村 |
262.3949 |
115.9623 |
139.1548 |
7.2778 |
具体协商 |
龙潭村 |
708.7667 |
316.9270 |
380.3125 |
11.5272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40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