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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1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2396

  3、批准时间:20151231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浮山办事处龙潭村余佐村,总面积20.3821公顷、其中农用地17.6040公顷(含耕地7.8485公顷)、建设用地2.7688公顷,未利用地0.0093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费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其它补偿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971.1616

432.8893

519.4673

18.8050

具体协商

余佐村

262.3949

115.9623

139.1548

7.2778

具体协商

龙潭村

708.7667

316.9270

380.3125

11.5272

具体协商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40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