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2383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官埠桥镇栗林村、横沟桥镇付桥村、马桥镇潜山村、浮山办事处旗鼓村,总用地面积2.0365公顷(含国有建设用地0.6078公顷),其中农用地1.4179公顷(含耕地0.3441公顷),建设用地.0.6186公顷(含公路用地0.6078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93.2088 |
41.7601 |
50.6159 |
0.8328 |
具体协商 |
旗鼓村 |
6.2979 |
2.5192 |
3.5268 |
0.2519 |
具体协商 |
栗林村 |
6.3157 |
2.8708 |
3.4449 |
0 |
具体协商 |
付桥村 |
30.7494 |
13.9770 |
16.7724 |
0 |
具体协商 |
潜山村 |
49.8458 |
22.3931 |
26.8718 |
0.5809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16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