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咸政征字[2015]00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620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官埠桥镇官埠村、栗林村,横沟桥镇付桥村集体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5]1620号
3、批准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官埠桥镇官埠村、栗林村,横沟桥镇付桥村集体土地29.0370公顷,其中农用地28.2530公顷(含耕地4.3479公顷),建设用地0.7840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1199.9699 |
540.7065 |
648.848 |
10.4154 |
具体协商 |
栗林村 |
1056.6170 |
476.4480 |
571.7376 |
8.4314 |
具体协商 |
付桥村 |
106.6825 |
47.5902 |
57.1083 |
1.9840 |
具体协商 |
官埠村 |
36.6704 |
16.6683 |
20.0021 |
0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43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