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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咸安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组织专家有关部门代表(共10)组成审查小组《咸安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小组的评审结论及修改后的《报告,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位于咸宁咸安区,规划范围北临咸嘉临港新城,东沿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向阳湖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大洲湖湿地生态示范区及永安老城区,南至107国道、双龙山片区、汀泗桥镇镇区,西侧为西凉湖湖区,总控制用地范围面积约41.67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将凤凰工业园纳入统一进行规划控制,规划用地包括永安办事处范围内的凤凰工业园建设用地、向阳湖镇南部大部分区域及汀泗桥镇北部部分区域。规划近期2021-2025,规划远期2026-2035。本轮园区规划主导产业为智能制造产业、生物医药科技产业、机电数控及先进制造综合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森工建材及先进制造综合产业、汽车零部件及新材料产业、新型材料及生物环保科技综合产业及相关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报告书在对规划区域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及回顾性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了规划方案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预测了规划方案实施后对大气、水、生态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提出了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及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方法适当,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程度、范围等分析和预测较合理,提出的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体可行。

三、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容符合《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划》、《咸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草案)的原则框架,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较协调。规划实施单位应严格依据《报告》及本审查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区域规划布局、产业定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有效防止和减缓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规划调整优化和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落实大气、水环境、土壤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开发区现有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开发区内生活空间布局,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控制要求,设置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各组团之间、生态敏感区周边应设置合理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发区不宜单独设置集中居住区或搬迁居民点,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点,不得扩大防护距离内现有居民点规模,并结合规划逐步迁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空间布局及组团结构,避免开发区交叉同质布局,推动开发区集约高效发展,开发区内部分规划用地涉及禁建区、限建区,需明确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并设置隔离带。

()严格入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功能组团布局要求进行项目引入,禁止引入电镀、印染、基础化学品原料制造、涂料染料制造、医药中间体制造等耗水量大、废水产生量大、废水中含重金属污染物、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具有生物安全隐患及较高盐分的项目,严禁违反《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政策及不符合开发区总要求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入园。对于现状不符合功能组团空间布局的企业限制其发展规模,加快解决区域内现有项目与规划定位不相符问题落实《报告》提出的生态空间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管理清单要求,不断优化规划区域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

()加强入企业环境管理。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引导企业采取中水回用等措施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减小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督促新入驻企业规范排污口建设,项目生产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中生物医药等重点企业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和自控阀门;强化工艺废气治理措施,尤其是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确保满足大气环境管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并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临时暂存场所,鼓励不断提升废物综合循环利用率。引导高耗能企业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要求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

()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应贯彻环保优先、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完善垃圾转运站及一般工业固废临时堆放点建设加快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设进度,完善规划区域污水管网布设,确保入园企业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加快天然气管网铺设进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方式,园区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分散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供热锅炉。

(六)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明确规划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阶段目标,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同时,按《报告》要求建立完善环境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开发区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等日常监测,编制并发布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强化开发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入园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应急三级防控体系,编制区域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开发区内重大风险源的管控,落实区域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

五、《报告》所依据的规划方案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时,应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每隔五年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及时整改规划内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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