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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城县历史遗留地块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31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你单位报送的《通城县历史遗留地块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书》及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塘湖镇狼河村九组,占地面积约8441.20m2,总投资180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1.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6.6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场库区固化稳定化车间养护待检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等。填埋场建设面积为8441.20m2,设计库容约41695.1m3,设计填埋深度为4.5m项目仅用于填埋咸宁市通城县塘湖镇黄袍林场钒厂历史遗留地块重金属污染的固废,入场填埋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入场的要求。填埋场建设面积为8441.20m2,设计库容约41695.1m3,设计填埋深度为4.5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填埋场库区固化稳定化车间养护待检场、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排及处理系统、封场工程等。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标准要求建设。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扬尘、噪声、固废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好场区内的生态保护工作,确保各项生态恢复措施的落实。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应严格遵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的相关规定在采取设置围挡、洒水建洗车池、密闭性运输限制运输车辆的车速及时苫盖覆盖抑尘网等措施后,确保施工及运营期废气无组织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要求,。固化稳定化车间破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能够满足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废水的收集和处理。场区雨水经截洪沟收集后排入雨/污水收集池,生产废水一起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于固化稳定化工艺用水或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项目部的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后用于附近的农田浇灌;场区雨水经截洪沟收集后排入雨/污水收集池,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回用。填埋场渗滤液经收集井收集后,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后,通过吸污车运至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

()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总体布局,选用低强度噪声设备,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控制车速,对主要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等综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1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类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污泥经固化稳定化工艺处理达标后回填至填埋场;废弃药剂包装袋经收集后由原厂家回收利用或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对填埋库区、固化稳定化车间、渗滤液收集系统等进行严格的防渗处理。,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做好管道、设备等的检查维护,避免对地下水、土壤产生影响。

(八)严格落实《报告书》对生态环境及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做好截洪沟、排水沟等的建设。严格落实《报告书》对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及运营期均不会对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产生影响。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污染固废填埋完成后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填埋场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封场后,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报告书》对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确保项目施工及运营期均不会对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产生影响。

(十一)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项目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污染固废填埋完成后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对填埋场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封场后,继续需对填埋场进行维护和定期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为止。

(十二)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企业应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请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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