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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崇阳县鹏璋塑料再生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塑料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3

崇阳县鹏璋塑料再生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鹏璋塑料再生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塑料颗粒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崇阳县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崇阳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总投资5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6.5万元),占地面积13396.5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座生产车间(布置6条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单线规模3333.33t/a,总规模20000吨/a)、综合楼(含食堂、宿舍)、原料堆场等辅助工程。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通风等公用工程及废水、废气和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崇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废气喷淋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经“格栅+隔油+气浮”处理后与挤压废水、循环冷却水和生活污水经“调节池+SBR”处理后排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开发区污水管网进入崇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热熔挤条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冷却过程中产生的水蒸气及切料拌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塑料热熔挤条产生VOCs废气收集后经“水喷淋+气液分离+UV光解一体机+活性炭纤维吸附”处理后经15 m高排气筒排放。VOCs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塑料制品制造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他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本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切粒机、各类泵、风机等设备。建设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纤维、废气处理和污水处理产生的油状低聚物、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五)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各类废气排气筒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废水中COD0.145t/a,氨氮0.014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与污染防治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VOCS:0.36t/a,作为后期监管考核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

、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请崇阳县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生产工艺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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