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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鱼产业新城武汉海德派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3

武汉海德派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嘉鱼产业新城武汉海德派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嘉鱼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内,总占地面积20亩。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设置1条生产线,主要建设主厂房、车间、办公楼、倒班楼、门房等。项目建成后,年产O型圈、平垫圈、星型圈等共计2000万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各类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设备清洗废水与地面冲洗废水经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挤出工段产生的挤出废气、硫化工段产生的硫化废气和食堂油烟等。硫化废气先经“碱性喷淋塔+除湿”预处理,再与挤出废气共用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外排,外排废气中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橡胶制品制造-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工艺”的标准限值。食堂厨房安装油烟净化器,外排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对于储运、装卸、车间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有机废气和粉尘,应严格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操作规范;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颗粒物)参照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6的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表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对泵类高噪声设备采用车间隔声、减震,对风机类高噪声设备在通风口设置消声器、隔声罩等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储存和处置。对于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单制度,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五)项目厂区应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要求严格落实厂区分区防渗,严禁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废水收纳管网及污水池泄漏、危险废物随意堆放等现象发生,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六)加强环境管理,按《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落实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注意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使用全过程风险防范。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定期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项目需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有效容积满足事故应急需求。

(七)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全厂设一个废水总排口;各类废气排气筒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按计划定期做好周边土壤、水体跟踪监测。

(八)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总量指标:项目外排废水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23 t/a、NH3-N:0.012 t/a。项目营运期粉尘排放量为0.018 t/a、VOCs排放量为0.002 t/a。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按照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与污染防治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粉尘(颗粒物)及VOCs作为后期监管考核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

四、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嘉鱼县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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