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长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废旧轮胎)回收、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3
湖北长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长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废旧轮胎)回收、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赤壁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收悉。根据现场踏勘,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查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陆水工业园内,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3万元),租用赤壁市永盛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包括1栋生产车间、储存区及配套设施,项目拟建设8条废旧轮胎低温裂解生产线,采用微负压低温裂解工艺,年处理废旧轮胎能力4万吨。本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二期各建设4条废旧轮胎低温裂解生产线,每期处理能力各为20000吨/年,每期钢丝回收3000吨/年,粗炭黑回收8000吨/年,燃料油回收7968吨/年。同时建设配套的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处置等环保工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赤壁市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行业准入要求,在满足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各类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员工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赤壁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赤壁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进入陆水河。
(二)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燃烧废气、生产车间及炭黑区产生的有组织炭黑尘、车间无组织散逸炭黑尘、裂解炉放空废气、产品油罐大小呼吸废气。燃烧废气主要来源于裂解炉加热燃烧不凝气的燃烧烟气,燃烧烟气采用烟气净化塔处置,最终通过一根15m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炭黑区产生的有组织炭黑尘主要来自于钢丝出料及炭黑出料包装,经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炭黑尘二级标准。项目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增加车间内空气流通,防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聚集,进而改善车间环境和工人操作条件,并加强厂区绿化,油品装卸车采用底部装卸方式,以减少装卸过程中非甲烷总烃的逸散。加强管理、加强储罐附属设备的维修、保持储罐的严密性、改进操作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非甲烷总烃及跑、冒、滴、漏损失,炭黑尘出料打包过程密闭等措施,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环境和厂内工作人员的影响。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相应限值要求,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烟气净化处理的脱硫除尘渣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废旧包装袋,属于可利用物质,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炭黑尘作为炭黑产品外售。油渣以及设备维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转运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五)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储运和生产过程跑冒滴漏、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和土壤得到有效防护。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各类废气排气筒的高度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应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其位置和规模均应能满足事故应急需求。
(八)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总量指标: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2.18t/a、氮氧化物:3.98t/a、粉尘1.01t/a、VOCs:1.88t/a。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按照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与污染防治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粉尘(颗粒物)和VOCs作为后期监管考核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控。
五、请赤壁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