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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田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5

咸宁市华诚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孙田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根据《报告表》和现场踏勘,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市横沟桥镇孙田村,占地面积17806m2,总建筑面积1358m2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罩棚、站房、地下油罐区内置车道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等,预计销售汽油400t/a、柴油500t/a。本加油站单罐容积小于等于30m3,经折算后总容积为85m3,属于三级加油站。本项目符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建设计划、《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取得了国土、规划、商务、安监和消防等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结果,对已建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并在后期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好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污水主要包括油罐清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食堂废水、车辆和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油罐清洗产生的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不外排;食堂废水、初期雨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洗车冲地废水再经有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二)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包括油站进出车辆产生的汽车尾气,加油作业时、油罐车卸油过程中以及储罐呼吸挥发出的非甲烷总烃和职工食堂油烟。加油区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及密闭卸油等方式作业,安装加油、卸油和油罐呼吸的油气回收系统,严格按照安监部门要求,合理设置加油区及储罐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确保废气排放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系统净化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6-2001)小型规模标准要求后排放,不得对周边环境(含敏感点)造成影响。

(三)本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油泵、加油机、外来加油车辆及油罐车进出噪声。建设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合理布置储罐区位置,尽量远离周边环境敏感点;对进出该区域的机动车严格管理,采取车辆进站时减速、禁止鸣笛、加油时车辆熄火和平稳启动等措施,使区域内的交通噪声降到最低值,确保厂界噪声不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a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及时清运;隔油池废动植物油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处理;隔油池废矿物油、油罐清理废渣、卸油或擦拭油污的废棉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联单制度,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六)加强环境管理和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注意油品运输、使用、贮存全过程的事故环境风险防范,避免运输过程事故的发生,建立环境风险应急机制,定期开展环境安全事故处置演练,科学合理布设事故应急池,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确保事故状态下各类废水均能得到有效收集,不得直接排放,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请咸宁市环保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