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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壁市金建石业有限公司 3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改扩建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5

赤壁市金建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赤壁市金建石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改扩建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变更审批申请收悉。根据《变更报告》和现场踏勘,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赤壁市官塘驿镇石榴泉村十组,原有项目于2016年12月21日取得了我局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咸环保审[2016]147)。实际建设过程中,受项目厂界条件影响,对工业场地和排土场位置等进行了调整,项目采区位置面积、生产工艺及规模均不变。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8万元),变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露天采场、破碎场地、筛分场地主体工程,原料、产品堆场和运矿公路储运工程,排土场、空压机房和办公生活区等辅助工程,给排水、供电等公用工程,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和生态保护等环保工程。矿山开采工艺为露天自上而下分水平台开采,破碎筛分工艺为二级破碎二级筛分工艺。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文),本项目生产布局生变动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赤壁市非煤矿山开采总体规划,满足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及国土、林业、水利和安监部门有关要求,落实《变更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报告》中的变更方案实施项目。

二、你公司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在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变更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变更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实施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以及安全设计专篇等专题报告,并在充分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赤壁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的《赤壁市金建石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认定函》及安监管理部门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含安全专篇)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开发。

(二)本项目粉尘主要来源于钻孔爆破粉尘、破碎筛分及堆存粉尘、运输装卸粉尘以及排土场风力扬尘。露天采场采用洒水降尘;矿石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设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堆存产生的粉尘通过建设固定洒水喷淋设施和可移动洒水喷头等措施;输送皮带设计应全密闭式,在各转载料口设置洒水喷淋设施,最终出料口设置洒水喷头,控制和减少输送扬尘的产生。项目粉尘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根据项目工程内容、项目汇水区域和周边自然水体分布情况,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好给排水管网,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全部进入矿区废水处理池进行有效处理,严格将处理前的生活污水、矿区初期雨水、矿区涌水等生产废水与自然水体分开,不得与自然水体混合处理,科学选择矿区废水处理设施位置。各坡面汇水经截流、汇流后沿采区地势排入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采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山林灌溉,不外排。

(四)建设单位应优化矿区平面布置,合理布局矿区机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对进出车辆的管理,在途经村庄等居民集中区域时,禁鸣喇叭,低速行驶,同时进一步优化矿区生产班次,不得晚上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采用合适的爆破方式,科学选取爆破炸药量,减小爆破振动对周边环境影响。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贮存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充分挖掘矿灰资源化利用途径,减少矿灰和杂石的堆存量。机修车间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六)合理安排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的地表扰动面积,及时恢复临时用地的生态功能,减少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和运营期不得擅自扩大使用场地,禁止在矿区周围乱挖乱采,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单位应建设屏蔽隔板、生态林、广告牌等人造景观,以防止项目在省道、国道和铁路等交通主干道可视范围内。矿区退役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地面用地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落实矿区生态修复补偿措施、服务期满矿山生态恢复措施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方案,以实现整个排土场和矿区的生态重建。在进行生态恢复与重建过程中,应结合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特征进行矿区景观、美学设计,合理利用矿区地形、地貌和景观资源,进行预防性保护和开发,消除矿山建设所形成的不良景观,大力进行矿区绿化,将绿化和美化结合,形成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排除地质事故(如滑坡、塌陷等)隐患,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公司方可撤离矿区现场。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监管理管理部门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开发,并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5〕53号)中提出的300米安全距离要求,该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对现有的居民点应务必做好搬迁安置工作;排土场设置地表塌陷、堆场滑坡和坍塌观测点,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观测,避免出现垮坝、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按规范建设地埋式柴油储罐,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完善储存池池底和池壁防渗措施后,确保不得出现柴油罐泄漏下渗而污染地下水的现象发生。

(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同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演练,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九)切实加强矿山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改善矿山开采作业环境,为职工配备必要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安排职工进行体检,降低企业职工职业病发生概率。

(十)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竣工必须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在下阶段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保护生态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请赤壁市环保局负责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若政府将项目列为关停项目范畴,则本批复自动失效。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