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海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SP-T-EP 钢塑复合管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1
湖北海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SP-T-EP钢塑复合管的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根据现场踏勘,综合报告表评价内容,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咸宁高新区长江产业园旗鼓大道8号,租用湖北泉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主要从事钢塑复合管设备喷粉表面处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新建一条年加工2.5万吨钢管内、外壁喷塑防腐生产线。总用地面积216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栋2层生产厂房、一栋2层办公楼房(无食宿)以及废气、废水处理等公用环保设施。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排水管网,办公污水经收集经有效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后排入长江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管道内、外壁除锈过程,粉末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加热喷涂环氧粉末产生粉尘和有机废气等。管道内、外壁除锈粉尘经一次旋风除尘+二次滤芯除尘系统除尘后,通过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加热喷涂环氧粉末产生粉尘和有机废气先经一次旋风除尘+二次滤芯除尘系统除尘后,再经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最后通过15米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其它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粉尘等,通过减少源强、增加排气装置、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对周边环境和厂内工作人员的影响。科学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废机油、废弃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六)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七)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废水中COD0.009t/a、氨氮0.001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与污染防治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咸宁市环境保护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