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生料磨升级改造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崇阳县昌华实业有限公司生料磨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崇阳县环保局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根据现场踏勘,结合专家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本项目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城北六公里鲶鱼泉,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0万元)。项目技改内容为:①将现有的立式原料磨机(150t/h)改为1台立式磨机(220t/h)并配套相应的布袋收尘设备(现有的立式原料磨机在2018年12月前须拆除,目前仅作过渡使用,技改后原料粉磨总量不增加);②原来的风扫煤磨(200t/h)改为煤立式磨(220t/h),煤粉处理量未发生变化,收尘设施由静电收尘改为布袋收尘,提高收尘效率;煤磨排放粉尘由原来的28m排气筒排放改为接入窑头排气筒排放;③将窑尾静电收尘器改为布袋收尘器,提高收尘效率;加大窑头的静电收尘器的风量。该项目在保证总体产能和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超过省环保厅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将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技改项目可行。
二、你公司应根据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结果,对已建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在未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并在后期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厂区烟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现有的立式原料磨机(150t/h)改为1台立式磨机(220t/h),排放的粉尘经布袋收尘处理后,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粉尘排放管道接入原来的立式原料磨排尘系统,最终由窑尾90m排气筒排放,严禁新增排气筒,同时限期拆除原来的1台150t/h立式原料磨和52m排气筒;原来的风扫煤磨(200t/h)改为煤立式磨(220t/h),相应的收尘设施由静电收尘改为布袋收尘,排放粉尘需排放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粉尘排放由原来的28m排气筒排放改为接入窑头32m排气筒排放;窑头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通过32m排气筒排放,窑尾收尘设备由静电收尘器改成布袋收尘器,处理后废气经90m排气筒排放,窑头、窑尾废气排放均需满足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项目废气、废水排放口;各类废气排气筒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窑头、窑尾须安装在线监测,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四)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项目技改后大气污染物中粉尘排放量减少,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不超过鄂环函[2005]40号文中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无需另外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崇阳县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