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中... Loading connection

关于湖北震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汽车及摩托车减震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0

湖北震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汽车及摩托车减震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赤壁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收悉。结合《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赤壁市中伙光谷产业园内,总投资18000万元,一期工程建设一栋生产厂房和一栋仓库,一条汽车配件自动生产线及一条自动喷漆生产线,年产15万套减震器;二期工程拟建四栋仓库和一栋综合办公楼,并将一期工程的仓库改为生产车间,项目建成后,年产30万套减震器。该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赤壁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在落实《报告书》及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有效控制环境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己经开展建设,赤壁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己进行处罚。你公司应对现有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在落实整改到位以前,企业不得投产运营;在未完成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切实做好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的收集和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清洗废水和水洗废水,生活废水主要员工生活用水。脱脂废液、固膜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公司处理,其它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有效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赤壁市城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一并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焊接废气、涂装废气和食堂油烟等。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有效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及烘干废气经纤维棉和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处理后通过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处理效率不低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焊接废气、涂装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4-2014)中相应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通过增加通风量及通风次数、提高喷漆房密封性、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五)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地下水永久性观测井、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各类废气排气筒高度等设置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排气筒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严格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注意原料运输、使用、贮存全过程的事故环境风险防范,避免运输过程事故的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应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位置和容积均应能满足事故应急之需

(八)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COD:0.0165t/a、氨氮:0.0022t/a;VOCS:0.4051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与污染防治科提出的方案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四、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排污许可,经核查获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赤壁市环保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