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培训楼、备勤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5
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你单位报送的《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培训楼、备勤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结合《报告表》和现场踏勘,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位于咸宁市咸安区107国道官埠段150号,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0666.7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6523.24平方米,设计收治规模700人,现有强制戒毒人员380人。该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在原有地块上进行改扩建,新建1栋4F培训楼,在现有备勤楼两侧一层的基础上扩建至3层,扩建后收治规模不变,总建筑面积达20784.97平方米。该项目应符合咸宁高新区总体规划,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到咸宁市环保局咸宁高新区分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同周边居民的协调沟通,避免引起投诉纠纷,确保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达标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做好与项目区排水系统的对接。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高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竖井引至屋顶排放,外排油烟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设风机等高噪声设备位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封闭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2类、4类标准。同时加强项目区绿化、美化工作,对靠近107国道一侧房间设置隔声窗等降噪措施。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堆放,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进行妥善暂存和处置;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三、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四、请咸宁市环保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做好该项目各自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