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9
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咸安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和咸安区水利局排污口设置论证批复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经济开发区章家湖上游距离五七干校505米,总占地面积86.26亩。该项目总投资6928.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8万元),主要建设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管网、办公室、仓库、变电所等工程内容,不含排污口论证、配套建设的人工湿地和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收集管网内容。咸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5万吨/天,分期建设,本次环评仅为1万吨/天污水处理规模的一期工程,项目采取“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初沉池+BBR装置+曝气池+混凝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消毒池”处理工艺对收集废水进行处理。该项目进厂污水管网为已建成加压泵站至厂区段的污水管线,途径纬一路、向北路、向阳湖大道,全长5076米,管道全线埋地铺设,穿越小河采用挂桥方式。该项目应符合咸安区土地利用规划、咸安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满足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国土、规划、住建、水务等部门许可,在排污口设置论证可行,全面落实报批的《报告书》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规划、发改、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符合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方能开工建设。项目应符合防洪影响评价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切实做好防洪工作。
(二)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到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同周边居民的协调沟通,避免引起投诉纠纷,做好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进一步优化论证废水处理工艺,确保外排废水中各项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水务部门排污口设置论证批复提出的有关要求。污水厂外排废水须经人工湿地等措施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北洪河(又名三八河)水体,不得对北洪河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四)该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源强、控制无组织散发,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报告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在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学校和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面布局优化,以避免现有居民点位于防护距离内。
(五)优先选用低噪音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限值要求。
(六)项目运行产生的栅渣、污泥等固体废物经脱水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有效的处理处置措施,若属于危险废物则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置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合理设置危废暂存间,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七)项目厂区应按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的防渗要求落实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地下水永久观测井、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安装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余氯在线监控系统,确保其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九)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报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同时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十)企业应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成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82.5 t/a、氨氮20.99 t/a。
四、在下阶段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保护生态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依法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请咸安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