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绿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万吨/年废旧蓄电池回收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2
湖北绿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绿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2万吨/年废旧蓄电池回收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崇阳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收悉。根据《报告书》和专家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崇阳经济开发区崇阳县明炬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内,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租用崇阳县明炬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厂区成品仓库西侧厂房一层,内占地面积750平方米的地块,主要建设368m2废电池暂存区、24 m2破损电池存放区等主体工程,及应急物资仓库、办公室、应急池等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年收集转运2万吨废旧铅酸蓄电池,不涉及加工(拆解、提炼等)及运输内容。该项目应符合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取得国土、规划、安监和消防部门许可,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内容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到崇阳县环保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做好施工期噪声、粉尘、废水和固废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二)本项目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地面清理废水等。生活污水依托崇阳县明炬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天城污水处理厂深处处理。地面清理废水集中收集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废水须有效处理,满足环保要求。各类废水中不得检出铅及其化合物污染物。本项目不得涉及容器清洗,所有容器的清洗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包括少量硫酸雾和粉尘等。硫酸雾和粉尘属于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不得新建学校、居民区、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设备,优先选用低噪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音、消声、减震等有效降噪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储存和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电解液、废劳保品、废抹布和废拖把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做好台帐备查,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收集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根据破损情况分别贮存于不同耐酸、耐腐蚀性能的PV周转箱中,破损电池暂存过程中原则不得更换容器,若出现容器破裂等特殊情况,须及时更换贮存容器,妥善清理外漏电解液;废旧铅酸蓄电池仓储区,应实行分区隔离贮存、不得混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暂存应满足《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要求;危险废物标签粘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六)本项目只能进行铅酸蓄电池的回收、贮存工作,不得回收、贮存其他含铅废物和其他类型的电池。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本项目中所有的转运、最终处理等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应明确其转运方式、路线、应急预案等。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运要求进行转运,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开经过医院、学校和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七)本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15-2012)、《电池废料贮运规范》(GB/T26493-201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3〕163号)及《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相关要求进行厂房场地建设。贮存场所及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厂区应严格按照防渗分区要求落实好地面防渗措施,严禁因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进入地下水体,通过提高绿化率和优化绿化设计来净化地表径流雨水,防止雨水径流进入厂房,从而确保地下水得到有效防护。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地下水永久性观测井、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定期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设方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行业环保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九)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好《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项目环保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严禁私自停运环保设备,杜绝废水、废气事故排放,确保环境安全。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位置和规模,用于事故应急需求。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租赁业主沟通,防止租赁业主引进易燃易爆及危化企业,确保项目安全。
(十)企业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在下阶段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保护生态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环保验收,并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验收合格、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请崇阳县环境保护局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咸宁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稽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