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9
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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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5日,用能平台监控预警显示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TAC车间离心包装工序离心机正在运转,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和引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6项证据为凭:
1.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张,杨和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企业基本信息;
2.2021年12月25日,对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AC车间班长罗仕敢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咸宁市生态环境现场勘验图》2份2页,证明2021年12月25日TAC车间离心包装工序离心机正在运转,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和引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
3.2021年12月25日-26日,分别对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仕敢、冯正治、杜晓波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12页,证明2021年12月25日TAC车间离心包装工序离心机正在运转,车间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泵和引风机均处于停运状态;
4.2021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2021年12月25日TAC车间离心机使用痕迹和堆放有待加工半成品;
5.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及环评批复文件3份9张,证明TAC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三氯甲烷挥发性有机物,要求经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6.2021年12月25日,用能平台湖北和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异常预警信息截图,证明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4月6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环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