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2022〕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9
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58820891XJ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潘家湾镇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磊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5日,用能平台监控预警显示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二号甲类车间北侧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操作,配套建设的车间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7项证据为凭:
1.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张,龚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龚磊有权代表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接受生态环境部门调查;
2.《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1张,证明湖北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更名为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
3.2021年12月27日,对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董事长龚光华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咸宁市生态环境现场勘验图》3份3页,证明2021年12月27日二号甲类车间北侧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4.2021年12月27日,分别对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王月连、肖三德、肖红明、杨杰、龚光华、娄海林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17页,证明2021年12月27日二号甲类车间北侧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5.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5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7张,证明项目运行期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调漆、过滤和分装过程中产生的粉尘、VOC和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要求经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6.2021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证明2021年12月27日二号甲类车间北侧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外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7.2021年12月27日,用能平台湖北嘉跃涂料有限公司异常预警信息截图,证明污染治理设施用电信息异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陆千元整(¥3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