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中... Loading connection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罚〔2022〕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9

湖北科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MA495LA86Q

地址: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甲类二号车间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配套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5项证据为凭:

1.湖北科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张,彭轲身份证复印件11张,情况说明11张,证明企业基本情况;

2.202218日,对湖北科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孙文星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咸宁市生态环境现场勘验图》33页,证明202218日甲类二号车间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配套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

3.202218日,分别对湖北科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新军、伊海洋、孙文星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11页,证明202218日甲类二号车间正在进行生产操作,车间配套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

4.202218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甲类二号车间车间堆放有待加工涂料;

5.湖北科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3张、环评批复复印件14张,证明项目生产期间产生二甲苯、醋酸丁酯有机废气;要求经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41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