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执法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29
近年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非现场监管、涉水工业企业直排偷排、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经审定后予以公布。
咸宁市运用在线监控平台精准查处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污染环境犯罪案
2021年11月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打击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和省生态环境厅Tiandy综合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数据进行了全面排查和综合分析,发现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于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5月17日、5月21日、5月22日、5月24日、6月11日等7个COD数据超标时段进入在线监控站房,每次进入后COD浓度小时值从超过排放标准的状态降到排放标准以下,期间,没有污水处理站加药和维护记录。执法人员收集了COD在线分析仪历史数据、报警记录、运行日志、监控视频、在线监控验收备案回执、在线监控巡检表、在线监控比对监测、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7份、勘察笔录1份、勘察图及照片26张。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排放重点污染物COD,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COD)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2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咸安区利用无人机查处阮某某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2月13日,“12345”热线反映“咸安区高桥镇洪港村二组有人私建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当即,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高桥镇洪港村进行巡查,发现某建筑物南侧有疑似排污口后,执法人员定位为阮某养殖场。经询问调查发现,该养殖场采取发酵棚处理工艺,养殖废水通过沟渠收集至铁罐沉淀池再经四级沉淀后排入田地消纳处理。经委托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检测,监测数据显示粪大肠菌群数超过排放标准,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1万元,并督办该养殖场对沉淀池进行清淤处理,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引入农田灌溉。复查发现,该养殖场已停止养殖。
嘉鱼县查处某科技股份公司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污染环境案
2021年11月19日,嘉鱼县应急局因安全隐患问题对某科技股份公司送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该公司在对厂区设备检修管道维护时发现咔唑车间有一条污水管道破裂,导致污水流入雨水井。该公司计划更换破损管道,同时把流入雨水井的污水全部进行收集处理。12月14日下午,该公司通过洒水车将雨水井污水转运时,因为管道不畅,部分污水喷洒流入环境,属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1年12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消除污染,对管网重新改造升级。2022年1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9万元。目前该企业已完成管网设施升级改造。
通山县查处某再生建材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7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建材厂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厂制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利用水泵通过黑色橡胶管道排向厂区南方山洼处,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外排废水取样检测。检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处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鄂环发【2019】014号)的有关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对该公司罚款27万元。
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4日,通山县公安局立案,对主要责任人张某行政拘留六日、直接责任人员阮某行政拘留五日。
通山县查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污染环境案
2022年2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外雨水沟内有明显黑色油状污水,厂区南侧围墙外雨水排口有明显黑色油状污水排放痕迹,厂区门口工业园道路雨水管检查井内有明显黑色油状污水残留。经询问法定代表人孙某和机修工阮某,证实2022年2月23日下午4时左右,机修工阮某在使用小拉车转运油渣至裂解炉二次焚烧时,小拉车侧翻导致桶装油渣全部倒在车间外的地面上,油渣和冲洗地面污水进入厂内雨水沟,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废水直接排放至工业园区雨水管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8罚款幅度裁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并督办该公司对雨水沟和管道内污水、油垢进行了收集清理。
案例启示
(一)强化非现场监管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赋能提质。本批执法案例中有2起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智能管控、无人机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处的案件。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远程把脉,发现污染物超标立即报警,执法人员迅速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阻止环境污染的扩大。视频智能管控能及时记录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执法人员固定隐蔽性违法犯罪证据。无人机执法具有视野广、机动性好、时效性强、巡查范围广等特点,对乡村山地、林地,特别是因非洲猪瘟无法进入现场检查的养殖场,启用无人机后,能够进入监管盲区,通过空中巡查,建立“天上看、地上查、信息化、群众报”四位一体监管体系,是对人工执法的一种有效补充,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二)牢固树立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意识。本批执法案例中有2起案件为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措施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说明企业对环境安全管理重视不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帮扶指导,督促企业牢固树立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意识,指导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水污染事故发生。
(三)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污水直排偷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盯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企业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