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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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子君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7月20日-8月9日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3月-2021年7月,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XN42-12-02-0003)范围收集工业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桶)和处置废矿物油桶,属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的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未按照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规定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与过磅记录无法一一对应、过磅记录运输车辆信息与电子转移联单信息不一致,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表(转入)、废矿物油过磅记录、转移联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
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组织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
1. 处罚金额太重,希望行政机关考虑企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2. 三次罚款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法律规定。
3.本案当中,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是一个既成的违法事实状态,此时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应当对后续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4.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当从轻处罚。
经我局审议,对你(单位)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1〕2号)中违法行为1和违法行为3具有关联性,违法行为3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关于“处置”的规定,将违法行为3作为违法行为1的自由裁量情节,不再单独实施处罚。
2.你(单位)的其他意见,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子君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伟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对违法行为2,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元)。
综上,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子君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伟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