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行立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咸宁市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1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促进单位自觉守法,切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鄂环发〔2021〕27号)(以下简称《清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理念,对首次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和教育,对于纳入《清单》适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加强引导,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办理了一批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件,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咸安区某包装有限公司未编制环评报告表不予处罚案
2021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1年8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对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计算,将面临约15万元的罚款处罚。2021年8月3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该单位积极整改,2021年9月7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鉴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且该单位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9月13日向该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县某迁改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表不予处罚案
2021年7月2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取水泵站迁改工程项目检查发现,该单位取水泵站迁改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1年7月2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对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1年7月2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该单位积极整改,2021年8月14日取得了迁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县某水业有限公司未按公开环境信息不予处罚案
2021年5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嘉鱼县某水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当日对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
该公司立即行动,2021年5月21日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4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6月2日,对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壁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编制环评报告表不予处罚案
2021年10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新建电线电缆及电子电器组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下于2020年11月份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2021年10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对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计算,将面临约36万元的罚款处罚。2021年10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单位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单位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15日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阳县某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不予处罚案
2021年7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培训学校加油站检查发现,该加油站2018年9月编制了《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截止2021年7月20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突出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当日对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完成备案手续。
该单位在5日内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经查,该单位《加油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3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8月3日,对该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山县某石材厂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2021年11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通山县某石材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将被处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当日对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3日内完成整改。
该单位立即行动,2021年11月22日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清单》第10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3日,对该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