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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高新文兵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00MA4AQJD77J(1-1)

法定代表人:安礼文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横沟桥镇李堡桥村八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312日接到群众投诉该养殖场粪污直排横沟河,污染周边环境后,于2021312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大量粪肥外溢至横沟河。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咸安区规模养殖场投苗现场检查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为凭。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发酵无害化处理直接向横沟河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我局于202142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10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01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8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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