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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湖北省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32803470

法定代表人:谢建业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大道1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82日接到“智慧长江”平台反馈浮山河水样化学需氧量超标后,立即对浮山河全线进行排查,经摸排发现湖北省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大门西侧雨水井内有不明灰色液体,于是进企业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浸漆车间地面有大量灰色液体,现场有企业人员正在进行收集清理,清理收集的液体全部装入企业准备好的吨桶内;2、在企业浸漆车间东4门外沟渠内发现有不明灰色液体流动,该沟渠经确认属于雨水沟,同时在该公司厂区大门外西侧雨水井(井盖编号6379)内发现有同样不明灰色液体流动,该雨水井排放去向是浮山河。当即委托湖北公信检测公司对湖北省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浸漆车间东4门外沟渠内的液体和厂区大门外雨水管道内的液体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雨水排放口水样严重超标,其中超标因子最高的为化学需氧量91700mg/L(标准限值100mg/L,超标916倍)。

以上事实有20218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页、202182日对刘立梁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页、202183日对李海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202183日对伍评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5页、202183日对王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现场照片11页、检测报告7页等为凭。

湖北省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浸漆车间浸漆池循环泵管道破裂,浸漆池里的涂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厂区沟渠,未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未采取正确措施,导致浸漆池里的涂料经雨水管网排入浮山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21816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210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环发[2019]01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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