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家居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9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8〕023号
湖北云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27W57C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地址: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博洛尼厂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8〕0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投资额1%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