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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胜工程机械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9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罚字〔2018〕029号

湖北省三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12007932803470

法定代表人:阮家洪

地址: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金桂大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对产品进行喷涂作业时,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作业,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以《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罚告字〔2018〕02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咸宁农商行淦河支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 8201000000013824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