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0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14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鄂政土批[2015]2384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调查、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咸宁市咸安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综合测算,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被征地单位
|
补偿标准 |
||||||
平均产值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其它补偿费标准 |
|||
万元/公顷 |
倍数 |
万元/公顷 |
倍数 |
万元/公顷 |
万元/公顷 |
万元/公顷 |
|
潜山村 |
2.3955 |
10 |
23.9550 |
12 |
28.7460 |
2.3955 |
具体协商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据实登记后,进行合理补偿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合计 |
811.6028 |
360.6677 |
432.8012 |
18.1339 |
具体协商 |
潜山村 |
811.6028 |
360.6677 |
432.8012 |
18.1339 |
具体协商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后,由村委会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员的生产、生活。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城区直属分局耕保科。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