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丁级)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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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6907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8]83号;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02号; |
申请条件: | (一)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丁级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丁级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所列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九)《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十)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十一)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十二)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23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