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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认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认可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69038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作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行政法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鄂建[2000]174号)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将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含工程项目依据性、基础性、勘察、设计、施工、竣工文件材料及竣工图)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预验收。取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方能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于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通知》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认定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标准的凭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标准,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认真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文件

 

2、建筑安装(主体)工程文件

3、工程监理文件

4、声像类文件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9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