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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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69036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第九条: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低于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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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 |
办理材料: | 1、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联(复印件)
2、现场查验记录 3、供货单位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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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9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