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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返退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69036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每年收取的专项资金的5%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湖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财综发[2003]35号)第九条: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70%的,按实际使用量每吨3元退还预缴的专项资金;低于70%的,预缴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申请条件: 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材料: 1、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联(复印件)

 

2、现场查验记录

3、供货单位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9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