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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69034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第六条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湖北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可向同级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

 

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
办理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联(复印件)

 

2、现场查验记录

3、墙体材料供货单位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4、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9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