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划拨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 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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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6903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专项用费使用范围是:(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推广及应用;(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交流。
第十八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按比例足额上缴专项用费。上缴基数为当月征收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征收手续费和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返还专项用费后的余额。各县(市)上缴所在市(地、州)为基数的20%,自留80%;各市(地、州)与省直管市上缴省为基数的15%,自留85%。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规定 各地墙革节能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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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规[2009]6号)中有关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划拨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
办理材料: | 1、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划拨申请及报告;
2、提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清单和明细; 3、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相关资料; 4、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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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9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