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纠纷处理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纠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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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6903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十九条 在工程竣工结算活动中发生争议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根据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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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适格的主体 |
办理材料: | 1、书面调解申请;
2、工程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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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9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