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4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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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69029 |
*事项分类: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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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已签订承包合同 |
办理材料: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 |
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9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