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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06001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新建: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8、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复查: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随机抽取的两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8、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95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