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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06017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部门规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申请条件: 1、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办理材料: 1、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一份;

 

2、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3、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书;

4、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6、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7、使用单位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8、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95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