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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即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即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85023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咸宁境内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具有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封闭设施。

办理材料: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一份(打印版和电子版);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其它相关材料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单位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拟采用运输方式及其安保措施说明);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一份(打印版和电子版);

3、其它相关材料

三、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1.医务人员申请报告(包括携带的目的、用途及情况说明);

2.单位介绍信及携带人的身份证明;

3.其它相关材料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