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即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携带证明核发(即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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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85023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咸宁境内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具有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封闭设施。 |
办理材料: |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一份(打印版和电子版);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其它相关材料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1、单位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拟采用运输方式及其安保措施说明);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一份(打印版和电子版); 3、其它相关材料 三、医务人员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1.医务人员申请报告(包括携带的目的、用途及情况说明); 2.单位介绍信及携带人的身份证明; 3.其它相关材料 |
法定期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