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批准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 《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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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85016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1.咸宁市境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
2.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不含生产地址)的相关规定要求;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办理材料: | 一、变更企业名称: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或《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二、变更注册地址或企业类型: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企业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四、变更企业负责人: 1、《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一份、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工作简历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校对原件); 4、委托书(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
法定期限: | 15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