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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食品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85030
*事项分类: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申请条件: (一)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

 

(二)委托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委托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办理材料: 1、《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表》原件;

 

2、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需年审);

3、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复印件(委托方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需提供委托双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复印件;

5、双方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其内容需明确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明确委托方为质量安全责任承担方,明确委托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明确合同期限);

6、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属少数民族特殊性质的企业存在委托加工行为的委托双方应提供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5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