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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3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85024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开办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二)具有与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配置、培训、卫生与健康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且人数不得少于6人;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办理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