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涉外(非演出场所)、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举办涉外(非演出场所)、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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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74176117302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申请条件: |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且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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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近 2 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应包括“我单位近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等内容(单位落款盖章,落款日期应为送报批当天日期); 5.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6 个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位、国家或地区、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6.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7.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8.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9.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10.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11.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安排计划书要包括演出项目将发生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国际往返旅费和食宿行等接待费、不可预见费等;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14.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还应当出具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48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